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徐日丹 記者 李立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近日就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聽證會是借助檢察機關仿真視頻系統召開的。最高檢和重慶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申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參加聽證會,人民監督員受邀參加案件的旁聽和評議。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2014年9月29日,重慶市渝中區匯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公司”)與時任重慶甘家橋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甘家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胡某向匯通公司借款365萬元,期限為三個月。同日,匯通公司與甘家橋公司簽訂了《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甘家橋公司為胡某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日,甘家橋公司向匯通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只有胡某一名股東簽名確認。
2015年3月6日,因胡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匯通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起訴。該院認為,公司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匯通公司明知決定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僅有胡某一人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明顯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判定甘家橋公司與匯通公司簽訂的《貸款保證合同》無效。
匯通公司不服,向重慶市高級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該條文宜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范?!顿J款保證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遂判決甘家橋公司對胡某與匯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甘家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重慶市檢察院申請監督。重慶市檢察院審查后依法提請最高檢抗訴。
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詢問了本案借款的放貸過程、《貸款保證合同》出具情況及本案執行等情況,申請人對申請監督請求和理由進行陳述,被申請人進行答辯,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了意見。聽證人員認真了解案情,并結合事實和證據進行評議。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今年最高檢首次針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公開聽證。公開聽證不僅有利于推動矛盾化解、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還能有效提升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辦理的精準度。最高檢將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及聽證中的評議意見,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對案件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處理決定。